【学习园地】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行政检察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本批案例共7件,包括金某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检察监督案,辽宁省沈阳市曲某申请执行行政生效判决检察监督案,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邓某林等人与广东省清远市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向某国与重庆市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检察监督案,单某与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政府、区综合执法局和某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开听证是行政检察办案践行人民至上、做实检察为民、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办案质效的有效举措,也是行政检察办案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公开听证案件达20009件。

据介绍,这些案例中,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帮助申请人了解、掌握法律规则;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明确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的义务,督促其及时、依法履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落实;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检视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新证据,厘清案件基础事实,进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以向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释法为核心,通过公开听证摆事实、讲理据、谈法律,向各方讲清法理、事理、情理,促使申请人回归理性、放弃不合法诉求、解开心结,促使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消弭积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接下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办实事、解民忧’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开听证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通过行政检察办案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问题及时开题作答、解疑释惑、回应诉求,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4. 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7. 单某与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政府、区综合执法局和某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2016年11月3日,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因实施旧城区改建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对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2017年11月6日,某区政府因与被征收人金某多次协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金某认为,补偿决定依据的《分户评估报告》未落款评估时间,但其中载明以“2016年11月3日”作为估价时点,应以“2016年11月3日”作为《分户评估报告》的出具之日。《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某区政府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补偿决定时,因《分户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不应作为补偿决定依据。金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金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4日,金某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院”)申请监督。

听证前准备。湖北省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分户评估报告》系征收拆迁中对房屋进行的价值评估,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时点和有效期;金某主张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关于估价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在本案不能适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金某对法律规定仍有疑问,“法结”难开,湖北省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社区书记、退休公安民警、律师等3名群众工作能力强、具有征收工作经验的基层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以更好释明法理,促进服判息诉。

公开听证。2021年6月7日,湖北省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围绕“评估时点”“评估时间”的区别,就评估报告是否有效以及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开展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作为主持人介绍案情,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各自主张与理由。检察官针对争议焦点中“评估时点”与“评估时间”进行阐释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均规定,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以使被征收房屋评估客观反映征收决定作出时的价值,避免征收补偿标准随着市场变化产生浮动。《分户评估报告》的落款时间是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即评估公司根据上述法定程序依照“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结论的具体时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分户评估报告作出程序,以及案涉项目分户初评公告的相关证据,可推定本案中的《分户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应在2016年11月27日公告期满之后。房地产抵押评估是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的价值依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对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作了规定;而房屋征收中价值评估,其法定评估时点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价值在确定评估时点时已经确定,作出评估的具体时间不影响评估价格。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评估与房地产抵押中的房屋评估,不属于同一事项。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有关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评估。

听证员针对金某提出评估不当导致补偿金额不足的疑虑进行解释和回应:分户评估报告的落款日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金某反复纠结于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提出评估报告超期问题,实质是担心房屋价值评估过低,但在征收决定公布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这段期间内,被征收房屋所在类似地段的房地产价值浮动不大,不影响金某可获得的补偿权益。

经检察官、听证员释法说理,金某表示对确定评估时点确实存在认识错误,其因需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妹妹,存在生活困难,期望行政机关在拆迁补偿政策范围内,提供可解决生活困难的补偿方案。

某区政府现场表态,经请示报告和重大事项会议表决,愿意在置换房屋总面积指标幅度范围内将置换房屋分为两套小户型,调配至同一门栋单元,方便金某照顾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妹妹。同时,结合金某工商登记、交纳税款情况,比照其他住改商的面积测算,以最高限度给予商业门面面积补偿,最大限度保障金某房屋被征收后的生活质量。

此后,听证员公开发表评议意见,认为评估报告缺少落款日期确不规范,但并未影响评估报告的效力,评估报告中的估价时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法院裁判并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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